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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归专家直接“落沪”

长三角新闻频道 2010-02-08 10:28 稿件来源:本站编辑 我要发稿

  海外专家人才回沪可直接落户,其随归、随迁子女也可落户上海。根据本市日前出台的《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》,在沪入选中央“千人计划”的专家可享受居留和出入境、落户、资助、医疗、保险、住房、税收、配偶安置、薪酬、通关、子女就学和优化服务等12项特定生活待遇。

  随归子女也能“落沪”

  在12项特定生活待遇中,落户一项对归国专家十分优惠: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、随迁的配偶、子女,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,落户上海。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,按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、随迁的配偶、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上海手续。

  此外,在居留和出入境方面,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,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》。

  可获百万配套资金

  入选“千人计划”的专家,愿意购房的,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房一套,单位可给予资金资助;未买自用房的,单位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;自己租房的,由单位为其提供租房补贴。

  此外,市、区财政以及单位共同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资金,50%与工作业绩挂钩,50%用于改善生活待遇。

  规定明确,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在海外的收入水平,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,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期权、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。

  为其配偶安排工作

  为解决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,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。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,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。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和医疗保险保障待遇,单位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。本人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。

  引进人才的配偶由单位妥善安排工作。暂时无法安排的,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,为其发放生活补贴。

作者: 编辑:子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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